业界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业界动态
准入管理加强 罐式车市场走向规范
日期:2014-08-23
近日,工信部发布公告,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准入规则》)进行了修订,在产品品种中增加罐式车辆,并制定了《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以下简称《准入管理要求》),提出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符合《准入规则》和《准入管理要求》。
由于近年来罐式车辆尤其是危险品罐式车辆事故频发,对道路安全造成了不小的威胁,不但普通民众感到不安,业界和媒体也对罐式车市场存在的种种乱象也颇有微词。此次工信部发文加强对罐式车企业的管理,赢得了一片叫好之声。
市场乱象丛生 规范正当其时
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多年持续增长,房地产、石化和重工等产业高速发展,罐式车的产销也逐年稳步扩大。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我国罐式车市场的年需求就超过了4万辆,目前全国能够生产罐式车辆的企业有300多家,年生产量在10万辆左右,主要用于油料运输、建筑工程和水泥运输及化工产品运输等。
然而,如此庞大的一个市场,却没有完备的准入标准。据业内人士介绍,在众多罐式车生产企业中,能够上公告的仅有200多家,且其中很多企业达不到生产资质,其产品的规格和安全性难以保证,情况令人担忧。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多数罐式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标准、工艺要求等也存在着诸多差异,一些没有生产资质的企业通过购买有生产资质企业的合格证生产产品,有的企业生产的罐式车甚至连材料都达不到国家标准——这些罐式车无论行驶在路上还是用于实际生产时都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安全隐患,行业乱象亟须整治。
而工信部发布这一公告,其目的就在于提高罐式运输车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特别是加强对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的管理,规范其市场行为。 
新规从严要求 利好行业发展 
据了解,在《准入规则》中,《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的基础上,增加罐式车辆品种,并将其按结构和用途进一步划分为:普通罐式车辆、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 
针对罐式车辆生产企业,要求生产罐式车辆的整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准入规则》规定的相应生产能力和条件。其中,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还应满足罐体设计、制造要求;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罐体技术应来源于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罐体应自制。 
另一方面,《准入管理要求》提出,检测机构在进行罐式车辆产品检验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定型报告中应体现安全装置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企业以及安装位置,还应查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 
这样的规定对罐式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装备、检测设备、设计能力和企业资质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提高了罐式车准入的门槛,可以将那些没有合法生产资质的企业淘汰出局,既推动了行业发展,也增加了产品使用的安全性,虽然短期内会引起产销量的波动,但阵痛之后是对行业发展的良性促进。 
提高准入标准 促进企业完善 
此外,《准入管理要求》明确了对罐式车辆审查的重点。重点审查罐式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侧倾稳定性、制动性能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还要重点审查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安装和性能及防抱死制动装置、制动器的结构型式、辅助制动、子午线轮胎、限速器、标识、行驶记录仪、排气管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增加罐式车辆备案内容。 
《准入管理要求》还提出,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规定的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工信部将暂停其相关产品《公告》,暂停受理其相关新产品申报。 
由此可见,这次工信部的规定不但具体严格,还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将会保护很多正规企业免受来自不合格的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之类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带来的冲击,也促使企业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对企业的发展有积极作用。

全国服务热线:15355678921
Copyright 2010-2017 双山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清港工业园
电 话 :15355678921 传真 :0576-87119393
浙ICP备14026957号-1
经营范围:中频炉自动送料机|高频炉自动上料机|红冲自动送料机技术支持:金鼎科技